课题①
2009年3月23日:吴健芳/许碧华/温秋仪(怡保)开除案件
馆方于今年初调派此三位会员到吉隆坡总社任职。会员认为馆方取巧,迫他们辞职,同时这已违反NUNW劳资合约的第33条款(赔偿)和第37条款(调职),因此南洋商报分会(NUNW)把此案件呈上工业法庭,起诉馆方,要求赔偿会员其服务年资及一切的损失。
工会行动:工会根据工业协调法令第18和20条款,于2009年3月24日呈报怡保工业协调局。
工业局行动:第1次会议于7/4/09进行;第2次会议则在23/4/09;最后工会于21/5/09呈上布城总部等待人力资源部长批准上诉到工业庭。
课题②
2009年3月23日:傅一丽/覃秋莲(新山)开除案件
馆方于今年初调派此二位会员到吉隆坡总社任职。会员认为馆方取巧,迫他们辞职,同时这已违反NUNW劳资合约的第33和第37条款,因此工会把此案件呈上工业法庭,起诉馆方,要求赔偿会员其服务年资及一切的损失。
工会行动:2009年3月30日呈报新山协调局工业协调法令第18和20条款
工业局行动:第1次会议日期是29/4/09;第2次会议为22/5/09;过后于31/7/09呈上布城总部等待人力资源部长批准上诉到工业庭。
课题③
2009劳资合约谈判
鉴于馆方的反建议则大幅度削减员工工作的福利和条件,显示馆方没有诚意谈判合约,劳资双方经过三次的会谈后,宣告破裂,工会决定呈上工业庭,让工业庭作出判决。
工业局行动:20/5/09第1次会议(公司会议室); 2/6/09第2次会议会议(公司会议室) ; 14/8/09第3次会议会议(工业局会议室) ; 12/10/09(工业局) 。
课题④
2009年6月24日蔡香玲(总社)开除案件
馆方于今年初以部门关闭之由而调动有关会员到其他部门,此举违反了劳资合约第33和第37条款,为此我方要求资方赔偿有关会员其服务年资的及一切的损失。
工会行动:2009年6月29日呈报工业局
工业局行动:24/8/09第1次会议;第2次会议(29/10/09),第3次会议(9/12/09)
课题⑤
2009年7月1日朱瑛才/翁富明/M. Thangamuthu (总社)(被逼自行解雇)Constructive dissimal案件
鉴于馆方今年初以关闭印刷部为由,并强制性遣派至其他部门,此举已严重违反劳资合约第33及37条款,我方要求赔偿其会员服务年资以及一切损失。
工会行动:2009年7月2日呈报工业协调局
工业局行动:6/10/09 第1次会议
12/10/2009 M.Thangamuthu接受馆方的献议,回到公司岗位。